適應癥
一、急性腎損傷
凡急性腎損傷合并高分解代謝者(每日血尿素氮BUN上升≥10.7mmol/L,血清肌酐SCr上升≥176.8umol/L,血鉀上升1-2mmol/L,HCO3-下降≥2mmol/L)可透析治療。非高分解代謝者,但符合下述第一項并有任何其他一項者,即可進行透析。
①無尿48h以上;
②BUN≥21.4mmol/L;
③SCr≥442umol/L;
④血鉀≥6.5mmol/L;
⑤HCO3-<15mmol/L,CO2結合力L;
⑥有明顯水腫、肺水腫、惡心、嘔吐、嗜睡、躁動或意識障礙;
⑦誤輸異型血或其他原因所致溶血、游離血紅蛋白>12.4mmol/L。決定患者是否立即開始腎臟替代治療,及選擇何種方式,不能單憑某項指標,而應綜合考慮。
二、慢性腎功能衰竭
慢性腎功能衰竭血液透析的時機尚無統一標準,由于醫療及經濟條件的限制,我國多數患者血液透析開始較晚。
透析指征
①內生肌酐清除率<10ml/min;②BUN>28.6mmol/L,或SCr>707.2umol/L;
③高鉀血癥;
④代謝性酸中毒;
⑤口中有尿毒癥氣味伴食欲喪失和惡心、嘔吐等;
⑥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腎性高血壓或尿毒癥性心包炎用一般治療無效者;⑦出現尿毒癥神經系統癥狀,如性格改變、不安腿綜合征等。開始透析時機時同樣需綜合各項指標異常及臨床癥狀來作出決定。
三、急性藥物或毒物中毒
凡能夠通過透析膜清除的藥物及毒物,即分子量小,不與組織蛋白結合,在體內分布較均勻均可采用透析治療。應在服毒物后8~12h內進行,病情危重者可不必等待檢查結果即可開始透析治療。
四、其它疾病
嚴重水、電解質及酸解平衡紊亂,一般療法難以奏效而血液透析有可能有效者。
禁忌癥
隨著血液透析技術的改進,血液透析已無絕對禁忌癥,只有相對的禁忌癥。
1. 休克或低血壓者(收縮壓<80mmHg);
2. 嚴重的心肌病變導致的肺水腫及心力衰竭;
3. 嚴重心律失常;
4. 有嚴重出血傾向或腦出血;
5. 晚期惡性腫瘤;
6. 極度衰竭、臨終患者;
7. 精神病及不合作者或患者本人和家屬拒絕透析者。
結語:上述內容就是關于血液透析的相關內容了,大家在看完之后是不是對血液透析有了更多地了解呢。血液透析是治療腎衰竭的手段之一,具有非常好的療效,但是在接受治療的時候一定要記住那些禁忌癥,一定要經過仔細的檢查才能確定是否能夠接受血液透析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