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掌握和正確使用羽毛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法,能夠勝任裁判工作,經縣級體育行政部門培訓并考試合格者,可以申報三級裁判員。三級裁判員由縣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條 能夠比較準確地運用羽毛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具有一定的羽毛球裁判工作經驗;任三級裁判員滿兩年,并且至少三次在縣級羽毛球比賽中擔任裁判工作,經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培訓并考試合格者,可以申報二級裁判員。二級裁判員由地、市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熟練掌握羽毛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具有豐富的臨場執法經驗和組織羽毛球比賽裁判工作的能力;任二級裁判員滿三年,并且曾兩次擔任省級以上羽毛球比賽裁判員或至少兩次在地、市級羽毛球比賽中擔任副裁判長以上職務,經省級或國家體育總局授權的體育行政部門培訓并考試合格者,可以申報一級裁判員。一級裁判員由省級或國家體育總局授權的體育行政部門審批,并報中國羽協備案。
第十二條 精通羽毛球競賽規則和裁判法,并能準確、熟練運用;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組織羽毛球比賽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羽毛球競賽編排方法和英文規則;任一級裁判員滿三年,并曾兩次任全國羽毛球比賽裁判員或至少兩次在省級比賽中任副裁判長以上職務,或者符合國家體育總局乒羽中心規定的有關破格考生的報考條件,經國家體育總局乒羽中心組織的晉升國家級裁判員考試委員會考試合格者,可以申報國家級裁判員。國家級裁判員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
第十三條 多次擔任全國比賽和國際比賽的主要裁判,具有豐富的臨場裁判經驗、較高的裁判業務水平以及相應的外語水平(英語),由中國羽協推薦,經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后,可以申報亞洲級和國際級裁判員。亞洲級裁判員由亞羽聯考核審批,國際級裁判員由世界羽聯考核審批。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性行業體育協會和國家體育總局直屬體育院校經授權后,可以審批一級和一級以下裁判員。直屬體育院校批準的裁判員應當報所在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對具有突出貢獻的國家級裁判員,由國家體育總局乒羽中心提出建議名單,并征求有關省市意見,經審核通過后,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授予榮譽裁判員稱號。
第十六條 各級體育行政部門不得跨地域、跨系統審批裁判員。一級和一級以下裁判員由于工作調動,可持審批單位證明和本人裁判員證書到所在地方相應的體育行政部門更換裁判員證書。國家級和國家級以上裁判員調離所在省份或系統,須報國家體育總局乒羽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 各級裁判員審批單位必須至少每兩年舉辦一次裁判員晉級考試。具備考試資格并通過考試者可將裁判員等級申報表提交審批單位審批。申報者應嚴格遵守技術等級規定,如實填報裁判員等級申報表,申報相應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年齡達60歲的一級和國家級裁判員,原則上不再擔任臨場裁判員和發球裁判員的工作。
第十八條 國家級以上裁判員每兩年向中國羽協注冊一次。注冊時間為每雙數年的12月1日至次年2月31日。注冊時裁判員必須上交一份裁判員年度工作總結(附件1),材料不全者將不予以注冊。
第十九條 省級或國家體育總局授權的體育行政部門至少每兩年對一級裁判員進行一次注冊,同時,要將注冊的一級裁判員名單報國家體育總局乒羽中心備案。
第二十條 地、縣級體育行政部門至少每兩年對二級、三級裁判員進行一次注冊,同時,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注冊時須使用中國羽協統一編制的注冊登記表格(附件2)。未在規定期限內注冊的裁判員,將不安排注冊年度和下一年度的裁判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各類羽毛球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審批部門組織的裁判員學習和培訓;
(三)被推薦參加晉級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