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3
裁判
1. 委任及出席
比賽前,必須委出兩位裁判,各據場區的一方。裁判須根據規則的細則在公平的情況下執法。裁判必須在每一場比賽法定時間開始前四十五分鐘到場,并向場內的場地主管報到。
2. 裁判的更換
除非裁判患病或受傷,在進行比賽時,是不得更換裁判。若果一旦需要更換裁判,后備裁判只可作為擊球一方裁判。除非取得隊長同意,他才可全權負起裁判的職責。
3. 與隊長的協議
于球賽擲幣前,裁判必須。
(a) 確實比賽的時間及與雙方隊長商討;
(i) 比賽時所用的球。(見規則5──賽球);
(ii) 比賽期間用膳的時段及中場餐飲的時段(見規則15──中場時間);
(iii) 比賽的邊線(見規則19──邊線);
(iv) 其它的特殊情況可會影響球賽的進行。
(b) 通知記分員有關上列的(i)(ii)(iii)協議內容
4. 通知隊長及記分員
于擲幣進行前,裁判們是有責任預先厘定下列各事項,并把有關安排通知雙方的隊長及記分員;
(i) 比賽進行時將會使用的表或鐘,以及后備定時器;
(ii) 比賽時場區內是否有任何物品會被納入為界線(見規則19──界線)。
5. 三柱門、白線及界線
于擲幣進行前或比賽進行期間,裁判們須預先檢查;
(i) 三柱門是否已安置妥當(見規則8──三柱門);
(ii) 白線是否已畫于正確位置上(見規則9──bowling、popping、return creases);
(iii) 球場界線是否符合規則19.2(球場界線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