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球員在未經允許下進場
如果球員犯了上述5(b)情況,當回到場區比賽,并接觸比賽中賽球
(i) 該球立即成為死球,裁判并須加5分予攻方,見規則42.17(罰分)該球不須計算入該回合的其中一球。
(ii) 裁判必須知會另一裁判、防守隊隊長、擊球員,及在可行情況下,通知攻方隊長有關原因。
(iii) 裁判須于可行情況下,向防方負責人及比賽機構報告有關事項。而該監管機構須對有關隊長及隊員采取適當行動。
7. 跑手
球員作為跑手代替擊球手必須為攻方的球員,并在可行情況下,當于該局內擊球。該跑手須穿著保護衣物并手持有球板。
8. 擊球手作為跑手踰越法律
(a) 作為跑手擊球手必須履行規則。除在特殊情況下,他可作為跑手,否則,他會被視為擊球手。見上述7及規則29.2(擊球手范圍)
(b) 跑手的任何犯規行為將被視為擊球手本身犯規而受罰。由其是如跑手是觸犯規則33(觸球)及37(阻礙比賽)或38(截殺run out)而出局
(c) 當捕手一方的三柱門已被打落,而擊球手亦已離開范圍,根據規則38(截殺)39(持球撞柱stumped)被視為出局,無論跑手在任何位置,跑手與擊球手在出局前,所得的分也不被計算在內,但由壞球(no ball)及偏球(wide)所得的罰分須計算在內,見規則42.17(罰分)
(d) 當擊球手及跑手均為非攻擊球員
(i) 他必須遵守規則33及37,否則會被遂離場。
(ii) 他須聽從擊球手一方裁判指示站立而不可干擾比賽。
(iii) 如果違反不公平比賽,他同樣須接受懲罰。
9. 擊球手離開場地或退下
擊球手可于局內任何時候退下,但須告知裁判擊球員退下的原因。
(a) 假若擊球手的退下是由于生病、受傷或是其它無可避免原因,根據下列(c),他有權重新開始未完成之一局。但假若因任何原因他不開局,該球員則被記錄為“退下,非出局”。
(b) 假若擊球手并非因上述(a)的情況而是其它原因退下,須得對方隊長同意,否則不可重新比賽。基于任何理由他并未開賽,則記錄為“退下,出局”。
(c) 假若擊球手于退下后重新開始,他必須待其它球員出局或其它擊球員退下后才可進入。
10. 擊球手開局
當擊球手踏上賽場,已被視為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