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球比賽中運動員相關規定
1、拖延時間:如果裁判員認為運動員用一擊球的時間,或者選擇一擊球的時間,超過正常所需的時間,應向該選手提出警告,他有可能被判本盤輸給對方。
2、不正當行為:對球員拒絕進行一盤比賽或被裁判員認為屬于故意犯規、連續犯規,包括受到上述規則1的警告后繼續拖延比賽時間及不文明行為,應被判本盤負。同時,裁判員應對球員提出警告。如該球員仍不加以改正,將被取消本局比賽資格。
懲罰
(1)依照規則,如一盤比賽被判罰時,則犯規一方:
a)本盤比賽告負;
b)喪失所有得分,且非犯規方獲得球臺所剩下的各球分值相等的分數。即每一紅球8分。而且任何非正常離開球臺的彩球,將視為在置球點一樣被算分。
(2)依照規則,如一局比賽被判罰時,則犯規一方:
a)正在進行的本盤比賽如(1)中所述那樣,被判告負。
b)為完成本局比賽所需,但尚未進行比賽的其它有關各盤,均被補判告負。
c)當計算累計分時,則一局中被補判比賽失敗的各盤,每盤均按147分計算。
非擊球運動員
擊球運動員在進行比賽時,非擊球運動員應避免在擊球運動員的視線內站立或移動。他應坐下或站立在離球臺一個合適的距離以外。
缺席
在擊球運動員需要離開時,非擊球運動員可指定一位代理人,監視其同行,并于必要時向裁判員提出犯規,但須讓裁判員知道。
棄權
(1)當運動員成為擊球者時,可以允許棄權。但對方有權接受或拒絕棄權。如對方選擇了繼續進行比賽,則棄權即變為無效。
(2)當需計算累計分時,且一盤又已被棄權,則留在球臺上所有球的分值,應加進另一方的得分記錄中去。在這種情況下,紅球計為8分,而且任何非正常離開球臺的彩球,將視為置球點一樣被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