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準并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系。
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注明發生了什么事情,并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范圍內所作的宣判。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后,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于2 X 20分鐘的比賽 )或第6次犯規(對于4 X 12分鐘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并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于2 X 20分鐘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于4 X 12分鐘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志牌,并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志: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鐘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 他要注意:只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鐘,并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
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臺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