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球破漏發生在死球時,應用新球按照相應裁判員,并應在比賽成死球時互換。
6.不按此執行則按無替補隊員處理。
國際理事會決議二
1.每隊上場隊員的少人數,由各國足球協會酌定。
2.理事會認為,任何一隊少于7名隊員時,該場比賽應為無效。
3. 隊員在比賽開始前被罰令出場,可從已登記的替補隊員中選一人替補,不應因進行替補而延遲開球。 隊員在比賽開始后被罰令出場者,不得替換。 凡替補名單中的替補隊員,不論是在比賽開始前,或在比賽開始后被罰令出場,均不得更換(該項決議僅指違反規則第十二章而被罰令出場的隊員,而不適用違反規 則第四章的隊員)。
隊員人數
1、上場比賽的兩個隊每隊隊員人數不得超過11人。
2、每隊必須有一名守門員。
3、每隊在比賽時可有1-2名替補隊員,如果是“友誼比賽”,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補隊員。
4、在經裁判員同意后,在比賽暫停時,替補隊員可替換隊員。
5、只有在被替補隊員下場后,替補隊員才能上場。
6、未經裁判員同意,任何隊員不得上場或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