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應該清楚,不管是哪一種運動都有它的規則,用它來約束自己,約束對手,高爾夫也一樣。很多人都很好奇,早發現這項運動的人是如何來規范它的,原始的規制是什么樣的,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吧。
高爾夫原始的13條軍規
高爾夫運動的早雛形早在13、14世紀的時候就出現在蘇格蘭。現在我們誰都不清楚,那時候的牧羊人具體是用怎樣的規則來進行游戲。
直到18世紀中期,高爾夫運動才有了第一條成文的規則,這就是現在為人所熟知的“高爾夫人原始的13條軍規”。
這個版本的規則也被稱作“利斯(Leith)規則”,因為其是由蘇格蘭愛丁堡利斯地區的球手一起制定。這份規則初的目的,是用于1744年愛丁堡銀色俱樂部(Edinburgh Silver Club)每年一度的挑戰賽。世界上第一個文字版本高爾夫規則的誕生,比圣安德魯斯皇家古典俱樂部(R&A)的建立還要早10年。實際上,在現今的高爾夫規則中,很多地方都能找到這13條原始規則的影子。
規則一:你必須在距洞一支球桿長度范圍內開球(即以球洞為圓心,一支球桿長度為半徑的圓形范圍內。高爾夫初起源時,球洞區與發球臺為一體,這一洞球洞區即是下一洞的發球臺);
規則二:你的Tee必須在地面上(當時的Tee由小沙堆形成);
規則三:在比賽中不允許更換高爾夫球(現在的“一球制”原則,規則15-1以及附屬規則1C);
規則四:不能為了打球方便而移動石塊、骨頭、樹枝等,除非在該洞的果嶺上,但只能清除距球一桿范圍內的面積(規則23);
規則五:如果你的球落水,或進入類似的沼澤區,你可以將球取出放在水障礙后擊球,并因此讓對手一桿(球入水障礙區后處理方式的雛形,現規則26);
規則六:無論在任何地方,如果你的球跟其它球碰到了一起,要把原來的球拿起,直到你完成擊球(現規則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