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Rule or Rules)
“規則”一詞包括
a.高爾夫球規則以及在高爾夫球規則判例中的解釋;
b.委員會依照規則33-1和附屬規則I制定的任何比賽條件;
c.委員會依照規則33-8a和附屬規則I制定的任何當地規則;以及
d.附屬規則Ⅱ和Ⅲ中關于球和球桿的規格。
一方(Side)
“一方”是指一個球員,或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為伙伴的球員。
個人賽(Single)
見“比賽(Matches)”。
站位(Stance)
球員為準備擊球而確定了雙腳的位置即為做好了“站位”。
規定一輪(Stipulated Round)
“規定一輪”是指除委員會另外認可時外,按正確的順序打完球場上的各洞。委員會認可可以少于18洞的場合除外,規定一輪的洞數應為18洞。比洞賽中規定一輪的延長見規則2-3。
擊球(Stroke)
“擊球”是指意在打球并使其移動而使球桿向前的運動,但是如果球員在球桿桿頭觸及球之前自發地停止下揮桿則他沒有擊球。
替換球(Substituted Ball)
“替換球”是指無論初始球是處于使用中球、遺失、界外或被拿起的任一狀態時,被轉為使用中球的球。
球座(Tee)
“球座”是設計用來將球架離地面的用品。它的長度不得超過4英寸(101.6毫米),在其設計和制造上不得有指示打球線或影響球運動的作用。
發球區(Teeing Ground)
“發球區”是指現在準備打球之洞的起始處。它是縱深為兩球桿長度、前面和兩側由兩個發球區標志外側邊緣限定的方形區域。當球的整體位于發球區以外時,即為發球區以外的球。
三球賽(Three-Ball)
見“比賽(Matches)”。
三人二球賽(Threesome)
見“比賽(Matches)”。
球洞區通道(Through the Green)
“球洞區通道”是指球場內除下列區域以外的所有區域:
a.正在打球之洞的發球區和球洞區,以及
b.球場內的所有障礙區。
水障礙區(Water Hazard)
“水障礙區”是指任何海、湖、池塘、河川、水溝、地表排水溝或其它無覆蓋水道(無論有水與否)及其它類似性質的水域。
水障礙區區域界線內的所有地面和水都是該水障礙區的一部分,水障礙區的界線垂直向上下延伸。標示水障礙區界線的立樁和線屬于該障礙區內。標示水障礙區界線的立樁為妨礙物。當球位于水障礙區內或其任何部分觸及水障礙區時,該球是位于水障礙區內的球。
注1:用以標示水障礙區的立樁或線必須是黃色的。當同時使用立樁和線標示水障礙區時,立樁作為障礙區的識別標識,而線標定障礙區的界線。
注2:委員會可以制定當地規則,禁止在被標定為水障礙區的準環境保護區域內打球。
錯球(Wrong Ball)
“錯球”是指除球員的下列球以外的任何球;
使用中球;
暫定球;或在比桿賽中按照規則3-3或規則20-7b打的第二球;
并且包括
其他球員的球;
被遺棄的球;
不再是使用中球的球員的初始球。
注:使用中球包括不論允許替換與否實際上已替換了使用中球的球。
錯誤的球洞區(Wrong Putting Green)
“錯誤的球洞區”是指除正在打球之洞的球洞區以外的任何球洞區。除委員會另有規定外,錯誤的球洞區包括球場上的練習球洞區和切擊球洞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