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放射性白內障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電離輻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員的放射性白內障。非放射工作人員的放射性白內障也可參照本標準診斷和治療。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放射性白內障(Radiation cataract)
是指由X射線、γ射線、中子及高能β射線等電離輻射所致的晶狀體混濁。
3、診斷原則
晶狀體有明確的一次或短時間(數日)內受到大劑量的外照射,或長期超過眼晶狀體年劑量限值的外照射歷史(有劑量檔案),個人劑量監測檔案記錄顯示累積劑量在2Gy以上(含2Gy),經過一定時間的潛伏期,晶狀體開始混濁;具有放射性白內障的形態特點;排除其它非放射性因素所致的白內障;并結合健康檔案進行綜合分析,方可診斷為放射性白內障。
4、診斷與分期標準
4.1 I期
晶狀體后極部后囊下皮質內有細點狀混濁,并排列成環行,可伴有空泡。
4.2 Ⅱ期
晶狀體后極部后囊下皮質內呈現盤狀混濁且伴有空泡。嚴重者,在盤狀混濁的周圍出現不規則的條紋狀混濁向赤道部延伸。盤狀混濁也可向皮質深層擴展,可呈寶塔狀外觀。與此同時,前極部前囊下皮質內也可出現細點狀混濁及空泡,視力可能減退。
4.3 Ⅲ期
晶狀體后極部后囊下皮質內呈蜂窩狀混濁,后極部較致密,向赤道部逐漸稀薄,伴有空泡,可有彩虹點,前囊下皮質內混濁加重,有不同程度的視力障礙。
4.4 Ⅳ期
晶狀體全部混濁,嚴重視力障礙。
5、鑒別診斷
排除其他非放射性因素所致的白內障:起始于后囊下型的老年性白內障;并發性白內障(高度近視、色素膜炎、視網膜色素變性等);與全身代謝有關的白內障(糖尿病、手足搐搦、長期服用類固醇等)挫傷性白內障;化學中毒及其它物理因素所致的白內障;先天性白內障。
6、處理原則
6.1按一般白內障治療原則給予治療白內障藥物;晶狀體混濁所致視力障礙影響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可施行白內障摘除及人工晶體植入術。
6.2對診斷為職業性放射性白內障者,根據白內障程度及視力受損情況,脫離放射線工作,并接受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一般為每半年至一年復查一次晶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