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傳統標準
A. Benninga MA標準
1990年,Benninga MA提出5歲以上兒童便秘的診斷標準:在未使用瀉藥情況下,排便頻度<3次/周;每周便失禁發生至少2次;每隔7-30天有一次大量的排便,便量是平常的2倍或糞便干硬足以阻塞廁所;腹部查體或者肛門指診時可觸及糞塊。具備上述4條中任意2條,癥狀持續2個月即可診斷。
B. Loening-Bauck V標準
1993年,Loening-Bauck V提出了適用于4歲以下嬰幼兒便秘的診斷:排便頻度<3次/周;排便時疼痛伴哭鬧;大便儲溜,即直腸內糞快填塞或腹部查體可觸及糞塊。上述癥狀之一持續至少2個月即可診斷。
C. 北美胃腸營養協會的標準
北美胃腸營養協會將便秘定義為:排便困難或者排便延遲,癥狀持續至少2周,并能引起患者緊張的,即可診斷。
2. 羅馬II標準
1997年9月,國際兒童功能性胃腸病學會功能性胃腸病( functional gastrointestinal disorders,FGIDs)診斷標準工作組在羅馬召開會議,首次在羅馬標準體系中建立了一個兒童分類(G類),其中對兒童功能性便秘(G4b)做了如下闡述:
多數排便時有排便費力;和/或多數排便時糞便干硬或呈團塊狀;和/或正常成型便少于3次/周;除外器質性,內分泌性和代謝性疾病引起便秘。具備上述1條持續至少2周即可以診斷,適用于嬰幼兒和學齡前兒童。
3.兒童便秘巴黎標準(PACCT標準)
2004年7月,第二屆世界兒童胃腸肝膽和營養學會在巴黎召開,最終達成共識的標準是:排便頻度<3次/周;每周便失禁發生至少1次;腹部查體或者肛門指診時可觸及糞塊;排便疼痛;有便儲留體態或憋便動作;巨大的糞便足以阻塞廁所。具備上述6條中任意2條,癥狀持續2個月即可診斷。
4. 羅馬III標準
2006年5月20~25日美國消化疾病周(DDW-2006)在洛杉磯國際會議中心召開,會議上功能性胃腸病專家小組發布了最新修訂的羅馬Ⅲ標準,建立2個兒科分類(G和H),對兒童功能性便秘的診斷進行了修訂,分別建立了新生兒/嬰幼兒和兒童/青少年功能性便秘的診斷標準,分屬于不同的類別(G7和H3a)。
A. 新生兒/幼兒便秘羅馬Ⅲ診斷標準(G7): (1)每周排便2次或小于2次;(2)在自己能控制排便后每周至少有1次失禁發作;(3)有大便潴留病史;(4)有排便疼痛和費力史;(5)直腸內存在大量糞便團塊;(6) 巨大的糞便足以阻塞廁所。新生兒~4歲幼兒,至少出現以下2條癥狀,達1個月即可診斷。伴發癥狀包括易激惹、食欲下降和(或)早飽。隨著大量糞便排出,伴隨癥狀可很快消失。
B. 兒童/青少年便秘羅馬Ⅲ診斷標準(H3a):(1)每周排便≤2次;(2)每周至少有1次大便失禁;( 3)有大量糞便潴留或有與糞便潴留有關姿勢;(4)有排便疼痛或困難病史;(5)直腸內存在大糞塊;(6) 巨大的糞便足以阻塞廁所。年齡至少為4歲兒童,必須滿足2條或更多,且不符合腸易激綜合征(IBS)的診斷標準,確診前至少2月滿足上述標準;并且每周發作至少1次。
5.國內標準
目前國內尚沒有關于兒童功能性便秘比較統一的診斷標準,一般認為是排便間隔時間延長,在2天以上不排便、排便困難,同時必須有糞塊干燥、堅硬者,可視為便秘。張樹成等應用整群、分層隨機的方法對我國北方5市19286例兒童的排便相關癥狀進行調查,在調查基礎上,首次在國內提出兒童便秘的癥狀學診斷標準:(1) 排便次數<3次/周;(2) 大便干硬成團塊狀;(3) 排便費力;(4)需要瀉藥協助排便。具備上述的4個診斷標尺中2條者,癥狀持續至少2月即可診斷便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