顱內動脈瘤手術治療(無論是開顱夾閉治療還是介入栓塞治療)的目的是防止動脈瘤再破裂出血。頭一次出血造成的腦損害(如顱內壓增高,神經功能缺失,近、遠期腦積水等)是手術無法解決的問題,術后仍需要依靠系統的保守治療和康復治療,必要時采取其他手術措施(如去骨片減壓、氣管切開、腦室穿刺、腰穿、腦室-腹腔分流術等)。
換句話說,如果把顱內動脈瘤形容為炸彈,則手術治療相當于清除炸彈,防止其再爆炸,但上次爆炸所造成的腦損害需要一個恢復過程。成功清除炸彈只是第一步,下一步的工作是“爆炸現場”的恢復。恢復好壞與爆炸所造成的損毀程度有關:如果爆炸所造成的損毀程度輕,則病人恢復就快,例如趙本山據傳就是顱內動脈瘤破裂出血,十幾天就出院了;但如果爆炸所造成的損毀程度重,則病人恢復就慢,甚至無法完全恢復,表現為遲鈍、癱瘓、失語、意識不清、植物生存等不同嚴重程度的神經功能障礙和后遺癥,更有甚者最終可能會因多系統器官衰竭或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病人的臨床結局是“果”,“爆炸的損毀程度”是“因”,那么“爆炸的損毀程度”又跟什么相關呢?簡單地講,“爆炸的損毀程度”與動脈瘤破裂后的原發出血量大小、繼發性病理改變(包括顱內壓增高、急性腦積水、特別是繼發性腦血管痙攣等)的嚴重程度以及患者的耐受性(包括患者年齡、體質、有無其他基礎性疾病)有關。出血量越大、繼發性病理改變越重、患者耐受性越差,則意味著“爆炸的損毀程度”越重,患者相應的臨床結局也越差;反之,如果出血量越小,繼發性病理改變越輕,患者體質越強,則“爆炸現場”越容易被“復原”,亦即患者越容易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