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療原則
喉癌確診后的治療手段主要為手術和放射治療。
一般而言,任何部位的早期喉癌(T1、T2,N0),無論是采用手術還是放射治療,其總的生存率相似。而采用放射治療后的發音功能要明顯好于手術治療者,而且放射治療失敗者,手術又有著較高挽救成功率,因此多主張放射治療為首選。
晚期喉癌的治療原則:氣道梗阻明顯時,行全喉切除術±術后放射治療;氣道梗阻不嚴重者,則以術前放射治療±手術治療為主,部分患者經有效的術前放射治療后,則可行較為保守的手術。為最大可能地增加喉保留,目前已有越來越多的臨床研究表明,對選擇性的晚期喉癌采用單純根治性放療、或誘導化療+放療、或同步放化療的方法,可獲得和根治性手術+術后放療一樣的療效,而且約半數患者的喉功能得以保留。
(一)手術治療原則
1、Ⅲ期、Ⅳ期病例經術前放射治療后行全喉切除術,或根據情況行保留喉功能的手術。
2、放療后復發者,可行手術挽救。
3、伴嚴重喉阻塞的喉癌病例可先手術切除,術后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術后放療。
4、有頸部淋巴結轉移者,一般應作頸部淋巴結清掃術。原發灶的處理分兩種情況:如原發病變較局限(屬T1、T2期),可用放射治療控制原發灶,放射治療后休息2—4周行頸清掃術;如原發病變范圍廣泛如T3、T4病變,放射治療不能控制,應以手術為主,行術前放射治療+手術(包括原發灶的手術切除和頸部淋巴結清掃術)或手術+術后放射治療等綜合治療。
(二)放射治療原則
1、早期喉癌(Ⅰ、Ⅱ期早),可首選根治性放射治療。
2、晚期病例可作計劃性術前放射治療。
3、低分化癌或未分化癌應首選放射治療。
4、晚期病例的姑息減癥治療。
5、術后放射治療的指征:(1)手術切緣不凈、殘存或安全界不夠;(2)局部晚期病變如T3、T4病變;(3)廣泛性的淋巴結轉移(≥2個)、或淋巴結包膜受侵、或轉移的淋巴結直徑超過3cm;(4)軟骨受侵;(5)周圍神經受侵;(6)頸部軟組織受侵;
術后放射治療的病例如有以下指征,則氣管造瘺口必須包括在照射野內:(1)病變侵及聲門下區;(2)術前行緊急氣管切開術者;(3)頸部軟組織受侵(包括淋巴結包膜外受侵);(4)氣管切緣陽性或安全界不夠;(5)手術切痕通過造瘺口;
術后放射治療一般在術后3—4周開始,最遲不超過6周,否則術后放療的局部區域控制率明顯下降。對高危病例,如淋巴結包膜外受侵、轉移淋巴結數超過4個、切緣陽性、原發腫瘤侵及頸部軟組織、周圍神經受侵、轉移的淋巴結直徑超過6cm、局部復發性病變等,術后放射治療時間應限制在4周內開始。
(三)放射治療相對禁忌癥
1、腫瘤或腫瘤周圍組織明顯水腫者;
2、腫瘤或腫瘤周圍組織又廣泛的壞死或嚴重感染者;
3、腫瘤嚴重阻塞氣道,伴有呼吸困難者。
(四)化療
目前在臨床上用于晚期喉癌的化療有誘導化療和同步放化療,因同步放化療喉保留成功率明顯好于誘導化療,因此臨床上不再主張誘導化療,而推薦同步放化療的綜合治療方案。
二、不同部位、不同分期喉癌的放射治療技術
(一)聲門癌的放射治療
喉癌中60%是聲門癌,其次為聲門上區癌占30%,少見的為聲門下區癌,僅占5%左右。喉癌90%以上為鱗癌。分化程度最好的是聲門區,而聲門上區癌分化較差,聲門下區癌介于兩者之間。
1、T1、T2聲門癌的治療
病變靠前者,多采用兩側水平野對穿照射;病變靠后或侵及全部聲帶者,可采用兩側水平楔形野或兩前斜野楔形照射技術。
2、T3、T4聲門癌的治療
術前放療宜用大野,DT50Gy時如腫瘤消退滿意,估計放療可取的較好局部控制效果的,則可改為根治性放療。
3、頸淋巴結轉移的聲門癌治療
對單側上頸淋巴結轉移者,同側下頸、鎖骨上區要作預防性照射;雙側上頸淋巴結轉移者,雙下頸及鎖骨上區均要作預防性照射。
4、大分割IGRT/IMRT治療
隨著影像技術和治療實施方式的改進,大分割多分次立體定向放療(SRT)和IMRT為高精度的立體定向放射治療提供了更多選擇。TOMO精確放療以螺旋的共面射野實現IMRT和IGRT技術,不僅能夠輕易確定腫瘤位置,而且劑量分布可以精確地覆蓋靶區同時避讓危及器官。
面罩固定后,兆伏CT掃描患者并在控制臺上完成圖像配準,然后直接由集成系統根據坐標的偏移調整患者擺位,整個過程只需不到1分鐘,患者即可開始治療。
(二)聲門上區癌放射治療
聲門上區癌具有頸部淋巴結轉移率高及轉移發生早的特點,故照射野的設計以充分包括原發病灶及頸部區域性引流淋巴結為原則,即使是N0的病例也必須行上、中頸淋巴引流區的預防性照射,而下頸不作預防性照射。
如患者又下咽受侵、而頸部又較短時,可采用雙側水平大野對穿,下界置于鎖骨下緣水平以包括全頸淋巴引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