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沿用美國風濕病學學會1985年診斷標準,該標準于1987年進行了修訂,刪除了損傷性檢查和特異性較差的關節疼痛和壓痛,對晨僵和關節腫脹的要求更加嚴格。但我國 風濕性關節炎 較西方國家為輕,標準第一條及第二條我國患者不盡都能符合,可以靈活掌握。現介紹如下:
1.晨僵至少1小時(≥6周)。
2.3個或3個以上關節腫(≥6周)。
3.腕、掌指關節或近端指間關節腫(≥6周)。
4.對稱性關節腫(≥6周)。
5.皮下結節。
6.手X光片改變。
7.類風濕因子陽性(滴度>1∶32)。
確診為 類風濕性關節炎 需具備4條或4條以上標準。其敏感性為93%,特異性為90%,均優于1958年標準(敏感性92%,特異性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