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級棋士(三級運動員)
(一)全國少年賽丙、丁組二至六名。
(二)四年內,在協會指定的比賽中,達到規定之標準。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體協個人賽十七至三十二名,計劃單列市個人賽九至十六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體協少年賽乙組二至六名,丙、丁組冠軍。
(五)省轄市、地區、自治州個人賽七至十六名。
(六)省轄市、地區、自治州少年賽甲組二至六名,乙組冠軍。
(七)縣級個人賽前六名。
(八)縣級少年賽甲組冠軍。
第二條 評定技術等級稱號的有關規定
一、凡達到等級標準中任一標準者,即可獲得申請該項技術等級稱號的資格。
二、世界象棋錦標賽的成績等同于全國個人賽成績。
三、非各級正式比賽的成績和未明確的名次,不得作為確定技術等級稱號的依據。
第三條 批準權限
一、特級大師、大師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授予。
二、一級棋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并報國家體育總局棋類運動管理中心備案。
三、二級棋士由地區、省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并報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三級棋士由區、縣或相應的地方體育行政部門批準授予,并報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備案。
五、每年一季度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行業體協須將前一年批準授予的所有等級稱號棋手名單報國家體育總局棋類運動管理中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