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財產爭執 再婚前書面約定
老年人再婚的突出煩惱是因彼此子女對他們財產的態度,導致其不得安心。
2008年元月,72歲的濮誠與比自己小4歲的關蘭萍再婚。濮誠的子女提出,如果父親去世,房子須由男方子女繼承,繼母須無條件搬走;關蘭萍子女也提出,母親的數十萬元積蓄只能獨自花費,若母親去世,所剩積蓄須由女方子女繼承。終雙方鬧得不可開交。2011年11月,兩位老人無奈離婚。
點評:《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再婚老人如事先訂立書面約定,由于該約定具有法律效力,既可使各自子女放心并避免爭執,也可以使老人的婚姻與養老不必受各自子女的牽制和影響。
精神贍養 花錢獎勵大可不必
隨著社會的發展,老年人贍養的主要矛盾更大程度體現在精神層面上。
年逾七旬的蔣令芳夫婦共有3個子女,由于各種理由很少回家看望父母。“誰常回來看看就可以得到獎勵!”老兩口無奈推出了一個“家規”,可效果并不好。2011年11月,兩位老人選擇了訴訟,訴求只有一個:讓子女“常回家看看”。
點評:一方面,給父母精神慰藉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另一方面,“常回家看看”是傳統美德。這種美德也為法律保護,如《民法通則》第七條就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